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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买卖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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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买卖合同.ppt

上传人:apanghuang2 2017/7/9 文件大小:1.17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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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买卖合同.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买卖合同
(一)所有权的转移
: (1)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交付”的含义:客观上表现为所有权的转移,主观上有转移构成的意思。 交付的分类(第135、140条) ①现实交付:交付标的物本身; ②拟制交付: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这里的单定特指特权凭证,常见的物权凭证:仓单、提单。 ③简易交付:在合同订立之前标的物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即为交付,常见的简易交付,涉及试用买卖。 就现实交付而言,又分为三种形态:送货制、自提制、代办托运(货交第一承运人时,所有权转移)。
(2)例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①附条件;
②附期限;
③约定:合同成立时转移。
(3)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的所有权保留。 例:甲卖给乙一辆汽车,价格为30万,已支付了10万,答应后三年内支付20万,甲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就约定:必须在乙全部付清余款之后,汽车的所有权才转移。这就是所有权保留的制度。
:必须进行产权登记。 例:一个人将房子卖给甲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该人又将房子卖给乙,没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甲享有房屋所有权。
:如汽车、轮船、航空器等。 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或进行所有权保留,这类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仍是交付,但是,与一般的动产的相比,其不同在于仍需进行登记。这里登记的效力是:不登记便不能对抗第三人。 例:甲于6月1日卖车给乙,并进行了交付,但没有及时办理车管所变更手续。6月5日,乙开车将厂撞成重伤,乙逃逸。丁要求甲负担赔偿责任,甲不得拒绝。
(二)风险负担
风险,指非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标的物的毁损、丢失。

(1)原则:按照第142条,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以交付为准,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卖受人承担。
送货上门,所有权和风险从货交买受人时转移;上门提货,从货出出卖人时转移;代办托运,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简易交付,自合同成立时转移。
例:在农贸市场,乙以20元的价格向甲买一只老母鸡,交钱后,在甲将母鸡交给乙的一瞬间,鸡在甲的手中下了一颗蛋,该鸡蛋归谁所有?假设母鸡此时因遭雷击而死,由谁承担风险?
所有权保留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例,甲6月1日将牛交给乙,但保留了所有权,约定12月1日乙取得所有权。在12月1日前的一天,牛遭雷击死亡。这种情况下,风险由谁承担?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 例:甲6月1日将产品交付给乙,6月8日试用期满:
(1)如果在试用期内产品遭雷击,这时,风险由甲承担。
(2)如果到6月8日,乙保持沉默,6月9日产品遭雷击,这时,风险由乙承担。
(3)如果到6月7日乙表示不购买,但产品并未及时送回甲,6月10日发生风险。这时,风险由甲承担。
(2)例外:
①第一种例外:第144条路货买卖
例:甲有一批货物在洛杉机到上海的航线上,甲6月1日与乙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卖给乙。6月5日甲将提单交付给乙。事后证明,船于6月3日沉没。这批货物的风险由谁承担?
由乙承担。 按照第144条的规定,路货买卖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