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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修正案(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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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修正案(草案).doc

上传人:apanghuang26 2017/7/9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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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修正案(草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评审事宜,包括商标复审和注册商标无效裁定事宜。”相应将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的“复审”修改为“评审”。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的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三、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第五项修改为:“同‘红十字’、‘红新月’、‘红水晶’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第六项修改为:“带有民族、种族歧视性的”。
第七项修改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六、在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七、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八、在第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办理。”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依据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商标国际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纸质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方式提出。”
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十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准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意见书》,要求其自收到《审查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逾期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十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