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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巡视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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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