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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工作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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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学习好资料 2022/7/28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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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反渎职侵权工作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王晓建 贾艳芳 摘要:反渎职侵权部门作为检察院重要的自侦部门,对于打击职务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宽严相济之“宽”,包含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中的“宽大”之意,其确切含义应当是刑罚的轻缓。刑罚的轻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该轻则轻,二是该重而重。该轻而轻,是罪行均衡原则的应有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宽严相济中的“严”,当然包括严格之意,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理,这也就是司法上的犯罪化与刑罚化。与此同时,宽严相济之严还含有严厉之意。这里的严厉主要是指判处较重刑罚,当然是指该重而重,而不是指不该重而重,当然也不是指刑罚过重。
(二)大力加强反渎职侵权立法工作
。渎职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在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过程中,还会带来其他严重后果,如多数人员的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可以说渎职罪在很多情况下是一种不亚于故意***、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及人身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然而,现行立法规定的渎职罪的成立条件过于严格,不符合目前渎职犯罪多发的现状和渎职犯罪本身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放宽职务犯罪的成立条件。在量刑方面,渎职罪的量刑也与其危害性不相适应,造成现实中渎职案件判决实刑的很少,因此,建议立法机关给予渎职犯罪被告人以更加严厉的刑罚。
。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罪的刑种只规定了拘役和有期徒刑,而没有规定资格刑和财产刑。事实上财产刑有利于防范和避免罪犯案发时转移财产,隐匿至刑满后继续享用。同时,适用资格刑,剥夺犯罪人从事一定职业、业务活动之资格、权利,能有针对性地剥夺、限制犯罪人的再犯能力与机会。因此,笔者主张,对于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和滥用职权型渎职犯罪应当规定罚金刑和资格刑,在主刑之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的,可以单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样可以对犯罪人起到更好的教育和威慑作用。
(三)深入贯彻刑罚的原则
根据贝克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关于刑罚适用的原则的观点,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要始终贯彻刑罚的三个基本原则,即刑罚的必要性、确定性和及时性。
。要合理合法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宽”就要切实有效地贯彻刑罚的必要性原则。贝卡利亚说:“一种刑罚,凡是不必要的,就是专制的。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由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特殊性,犯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中的很多人在原来的工作中担任领导的职务,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地位和声望,长时间以来形成了很广的关系网络,因此,查办这类案件的难度比较大,反渎职侵权工作人员一定要本着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处理这类案件,分析其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只要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达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