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反商业贿赂的刑法障碍.doc

格式:doc   大小:16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反商业贿赂的刑法障碍.doc

上传人:学习好资料 2022/7/28 文件大小:1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反商业贿赂的刑法障碍.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反商业***的刑法障碍
徐松林 每个消费者都可能是商业***的受害者:导游吃“回扣”,旅游团变“购物团”;医生吃“回扣”,致使看病难、看病贵;美容师吃“回扣”,美容变“毁容”;学校教材科人员吃“回扣”,学生们每年都要购买“高价教材”…反商业***的刑法障碍
徐松林 每个消费者都可能是商业***的受害者:导游吃“回扣”,旅游团变“购物团”;医生吃“回扣”,致使看病难、看病贵;美容师吃“回扣”,美容变“毁容”;学校教材科人员吃“回扣”,学生们每年都要购买“高价教材”……
自中央决定将反商业***作为2006年反腐的重点,一场声势浩大的反贿风暴在全国掀起,商业***已成过街老鼠。
打击商业***必须“依法”,而一旦将现实生活中的商业***行为和现行刑法相对照,便立即陷入一种尴尬境地。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目的之尴尬

商业***犯罪,首先是行贿犯罪,无行贿便无受贿。
行贿犯罪,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四个罪名,即: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从表面看,四个罪名对行贿犯罪的囊括可谓全面:无论行贿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也无论行贿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还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只要有行贿行为,就可能构成行贿犯罪。
但刑法对这四种行贿犯罪都规定了一个构成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只有行贿人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行贿罪,如果行贿人是为谋取正当利益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商业***是指:经营者为购买、推销商品或服务或为赢得交易机会,而在账外暗中给予交易对方以钱财、利益的行为。从这个定义看,经营者为购买、推销商品,或为赢得交易机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为谋取正当利益。只有当经营者通过行贿推销假冒伪劣产品时,才能说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经营者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多数情况下根本无法界定。
这些年来,收受“回扣”、“红包”、“佣金”蔚然成风,但受到刑事打击的大多是受贿者,行贿人则少见被抓起来定罪量刑的。“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所以成为普遍现象,刑法上的障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贿人身份之尴尬

行贿和受贿是共生犯罪,有行贿必有受贿。
关于受贿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罪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三个受贿罪分别规定了三类不同的受贿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构成的受贿罪;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构成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受贿,构成单位受贿罪。
我国刑法在受贿犯罪的立法上是根据受贿人身份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罪名,这必然产生一个问题:当受贿人不具有上述三种受贿犯罪所要求的主体身份时,便没有相应的罪名可控。
前些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龚建平”受贿案就是一例。2000年至2001年,龚建平受中国足协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B组联赛主裁判,其间先后9次受贿共37万元。
案情披露后,龚建平被捕,但如何定罪却令司法机关大伤脑筋。经过层层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最后批复,龚建平案件属于商业受贿,涉嫌罪名应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002年12月19日,北京宣武区检察院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