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Standards for Overall Planning of Land Utilization
at the Township(town) Level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乡(镇)土地地用途采用三级分类。一级分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级分13类,三级分54类。编制乡镇土地规划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地对二、三级类进行归并或细化。
     土地用途分类系统名称及分类含义见附录B。
土地用途分区
含义
     土地用途分区是指依据本乡(镇)土地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上级规划的要求,按照同一的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划分土地空间区域即土地用途区。
土地用途区类型
乡镇土地规划编制中,一般可划定以下十一种土地用途区:
    a)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b)一般农地区: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c)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d)牧业用地区:是指为畜牧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e)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下同)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f)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下同)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g)村镇建设控制区:是指为控制农村居民点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h)工矿用地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为工矿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i)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j)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是指为对自然、人文景观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k)其他用途区:是指根据实际管制需要划定的其他土地用途区,其命名按管制目的确定,如水源保护区、陵园墓地区等。
各地可根据乡镇土地规划编制的实际需要,在上述土地用途分区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土地用途二级区类型,如:
     a)生态林区:是指在林业用地区内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林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b)基本草地保护区:是指在牧业用地区内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牧草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c)城镇近期建设用地区:是指在城镇建设用地区内为城镇近期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d)限制采矿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为保护特定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及其他原因需要限制开采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e)禁止采矿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为保护特定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及其他原因需要禁止开采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
基本农田保护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区内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其他农用地,并仍依照本区管制规则进行保护和管理;
     --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除外)。
一般农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国家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林业用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区内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