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建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版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法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法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人民陪审员工作证》由各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制发的统一样式印制。
第二十六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无须再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需继续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选任。
第二十七条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五章参审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工作证》由各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制发的统一样式印制。
第二十六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无须再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需继续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选任。
第二十七条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五章参审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岗前培训的《合格证书》,统一由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机构统一验证、发放。其他培训《合格证书》由培训单位发放。
第七章考核与表彰第四十八条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考核制度。
年终考核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年底进行。年终考核应对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评定等次。
平时考核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时间和方式。
第四十九条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陪审案件的数量、出庭率、陪审能力、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基层人民法院应建立人民陪审员档案,对上述考核情况及时整理归档,作为人民陪审员奖惩和任免的依据。
第五十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的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基层组织),同时将有关考核情况报送当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陪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论作出后1个月内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基层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五十一条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必要时可书面建议人民陪审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