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买卖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含义
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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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2. 买卖合同是最为典型的有偿合同。(为其他有偿合同提供了标准模型)
3.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4.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 买卖合同通常为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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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一)出卖人
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与第51条将无权处分合同视为效力待定的规定一致)
多数学者观点:出卖人对标的物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应当不影响合同效力。(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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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受人
依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身份的人不得成为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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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1. 标的物的范围
一般指实体物,不包括无体标的物,无体标的物的转让由其他合同调整。
2. 标的物不能为禁止流通物,否则合同无效。
3. 标的物可以是现存物,也可以是未来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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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买卖合同的内容
五、《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对其他有偿合同的准用
第174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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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
1. 交付的含义与类型
交付:转移占有。
交付的方法:
(1)现实交付(实际交付)
即,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直接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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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观念交付(拟制交付、象征交付)
是现实交付的替代,出卖人并不实际转移占有,而是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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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简易交付
《合同法》第140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物权法》第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转移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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