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户籍窗口服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安机关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进
一步提高户政管理工作标准和避免让群众跑
第三趟。
(三)预约代办制度。对确实不便到派出所办理户籍业
务的群众,由责任区民警代为办理,或根据预约时间主动开
展上门服务活动。
(四)延时服务制度。对辖区人口多、工作量大的派出
所,应适当延长工作日窗口服务时间,并在节假日固定时段
开放户籍窗口。
(五)特事特办制度。因参军、升学、就业、紧急公务
或商务活动等急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事项的,应随时
办理。
(六)电话回访制度。户籍窗口要建立《业务办理登记
簿》,主动登记留存前来办理户籍业务的群众电话,对不满
意和提出意见建议的,以及不能一次办结的,逐个进行电话
回访。
第五章 户籍窗口民警行为规范
4第十二条 户籍窗口民警要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
务条令》的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
饱满,依法行政,服务热情。
第十三条 户籍窗口必须按时开放,工作时间不得随意
空岗。遇有开会、学****上交或领取票据等离岗情况时,应
在户籍窗口醒目位置张贴书面提示,写明离、空岗时限,取
得群众的理解。
第十四条 户籍民警到岗后,应首先启动警务服务质量
电子评价器和电视监控设备。当群众提出服务请求或提出办
理事项时,应按键向群众发出温馨提示,事项办理完毕后,
再按键提示群众给予评价。
第十五条 户籍窗口公安专网微机要专机专用,严禁
“一机两用”,不得安装运行游戏软件或其它与工作无关的
应用系统和软件。非户籍民警不得擅自登陆人口管理系统进
行操作。户籍民警应当使用自己的数字证书,工作期间离开
计算机终端时,必须退出操作页面。
第十六条 户籍民警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认真执行票据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十七条 户籍民警应认真落实户口专用章、户口迁移
证件等原材料的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管,用毕即入柜上锁,
严禁随意丢放、泄露暗记、非专管人员使用等问题的发生。
要建立专门台帐登记编号、数量、使用、移交、注销等情况,
5做到底数清、去向明。
第十八条 户籍窗口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待群众语言生硬,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办事
推诿、拖拉或故意刁难;
(二)违规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件或出具虚假证明;
(三)因升学、入伍、结婚、就业、退休等原因违规变
更户口登记项目;
(四)工作时间吸烟、闲聊、吃零食、嘻笑打闹、高声
喧哗、长时间拨打接听私人电话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等。
(五)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或向服务对象
及其代理人暗示提醒请客送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