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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学习材料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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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扫黑除恶学****材料
扫黑除恶学****材料
关于***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案)
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案)
***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案)
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 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案)
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性质组织罪论处。
***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
(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