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代购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磋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购置水泥事宜,完成如下协议:
1、代购物品的标、型号、数量
2、款项及支付
本协议总价:元人民币(¥
乙方应立货。
七:发票开具:
供货生产厂家直接给采买方(入市采买商)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交易波及运输等费用,
采买方委托代购方代劳运输等,费用由采买方自行担当。
八:争议解决:
交易争议,代购方应辅助采买方和供货生产厂家进行友好解决。磋商不可,提交上海市仲
裁委员会。
,传真有效。
采买方/盖印代购方/盖印上海昊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署名授权代表署名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日期2008—11-19
合同性质及效力
一、案情
申诉人与被诉人于1994年3月12日在南宁签署了一份“结合经营越南v联营发展有限
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被诉人将其在“越南v联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公
司)的30%的股份转让给申诉人,共同以被诉人的名义在越南经营越南公司。
合同中与争议有关的条款内容如下:
第一条:被诉人同意将其在越南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申诉人,并共同以被诉人名义经
营越南公司。
第二条:,其中3月底以前,汇20万元人
民币入广西中旅帐户,作为越南公司考察费用,34。2万元人民币汇入双方商定的设施制造商
的帐户作为设施预付金。4-
老例形式开出50万美元的信用证,申诉人负责相应贷款的500万元人民币解决.
第三条:申诉人、被诉人在越南公司的权益占有率为60%的股权,收益分派比率为:申诉
人和被诉人各占30%。
第四条:申诉人、被诉人在越南公司董事会拥有4个席位,双方各占2人,申诉人出任
董事长、董事各1个,被诉人则任副董事长、董事各1个。由申诉人派任财务总监和副总经
理各1人参加经营管理.
第五条:收益分派的原则:是将申诉人、被诉人双方经营所得的收益首先还清申诉人所
有投资的成本。被诉人须将越南7-9月份在外国加工的车牌20-40万副,按每副3。2美元
交给申诉人经营,所得收益首先偿还申诉人固定财产投资后经营所得收益,再按50%分派此
项收益。
第六条:双方的责任规定如下:
(一)申诉人的责任:
保证提供双方商定的资本。
办理设施和原材料从中国出口越南的有关手续。
。
(二)被诉人的责任:
负责与越南各项工作的联紧、磋商和有关手续的办理,并保证申诉人能合法在越南经营.
提供技术专家、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3.
负责办理在越工作的申诉人的进出境手续和居停手续
。
4.
共同筹措不足部分的流动资本.
5.
负责越南公司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生问题的办理
,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第八条:在还本期间,双方同意将在越南公司中的60%股份所获收益80%即48%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