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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公示办法.docx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22/7/29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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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力度,遏制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加快建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失职、透露评标信息等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勘察设计单位出卖图签)和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业务;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九)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十)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监理;
(十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
(十二)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不履行职责或由其他人代替;
(十三)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
(十四)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担任相应职务的;
(十五)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
(十六)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十七)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在施工中偷工减料;
(十八)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职工工资;
(十九)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非法占地、私下协议圈占使用集体土地以及未按规定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内容,以及抽逃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金;
(二十)在房地产交易中,在房屋面积计算特别是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擅自出租、出售公用部位牟利,合同欺诈,商品房预售行为不规范,违规收取定(订)金牟利,商品房违规交付和商品房质量低劣,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
(二十一)在房地产中介服务中,无证(照)经营或者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在房地产经纪、估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十二)在物业管理中,无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服务,挪用住房维修基金,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侵犯业主权益;
(二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检察机关对于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申请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查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复核。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查询结果的处置。
3
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处结束后,对查处案件涉及的需要行政处罚或按本办法规定应向社会公示的不良行为,以监察意见或通报等形式,及时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附有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的有关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反馈公示的结果。
第十二条建设市场活动中发生的第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由不良行为发出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机关查处和监察、检察机关或其他部门意见(建议、通报)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名单、处罚情况,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文本传输方式及时逐级上报省建设厅。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行为,根据其情节和性质,经审查后在各级建设信息网等媒体上和工程、房地产交易中心屏幕上公示。需在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