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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刑法》有关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
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 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 全的,应当修剪或砍伐。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 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 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 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 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 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 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 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
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四部分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条款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 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


110 千伏
10 米
220 千伏
15 米
500 千伏
20 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 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 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 的安全距离之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 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 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 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 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
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 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 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 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 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 植树林、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五部分 《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