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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doc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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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doc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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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doc12.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市物业管理评标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评标委员会组成和物业管理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等7部委第1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现场答辩的除外)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张东伟律师编辑
第六条市和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3日内确定,并在评标过程必须公开前予以保密。
第九条
按《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规定,应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应依法确定其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人数,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并可以选定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被选定的专家有因本规则第十一条原因而必须回避的,招标人应另行抽取确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本人任职于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的人员;
(四)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为投标人进行投标指导或制作投标书的;
(五)曾因有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招标人或投标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分,不得互相串联、议论有关标书的内容。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目的;
(二)招标物业的具体情况;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