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学的边缘学科与法学的边缘化
研究问题与学科划分
首先,什么是学科?去年在伯克利上的头一堂法社会学课,开篇就讨论法社会学(law and society)是否已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discipline)。教师的结论是肯定的,其部分 依据、政治学、哲学等(这些学科 可能研究法律的演变、社会机能、价值判断等)。当然,这里必然也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 牵连——尤其在如何制定这一点上,不过,至少以上种种学科不会直接回答如何适用法律之
问题。远离此核心之问题,则为边缘之问题,如法史学可以研究法律之演变,法社会学可以 研究法律之社会机能,法哲学则可以考察法律背后之价值要素,等等。
法学之边缘学科
就现实而言,法学之边缘学科,可能有两种不同之含义。一为研究法学之边缘问题,一 为以其他学科之观点或方法研究法学之核心问题。所谓法学之边缘问题,即如上段列举种种。 只是此类问题可能因便宜之故被归入法学而居其边缘,然而也有可能纯为另一学科之核心问 题在法律这一领域之研讨,倘如此,则这些学科其实并非法学之边缘学科,而是完全属于其 他学科之一部分。例如,法史学的研究主要并不回答如何制定特别是适用法律之问题,而是 针对人类社会演进这一史学核心问题在法律领域之表现作答。再如,迄今为止的大多数法社 会学研究,也没有直接关注如何制定、适用法律之问题,而在考察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在 人类社会之中的运作,因此,实则是一种社会学之分支。
所谓以其他学科之观点、方法研究法学之核心问题者,以法经济学为代表。它并不直接 回答法律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应如何配置的问题,而是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直接指明如何适 用法律,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因此,从法学核心问题这一观点考察,法经济学在相当程度上 似乎应真正属于法学之一部分。
由以上分析可知,这两类法学之边缘学科其实有本质性的不同,就与法学之核心研究问 题的亲疏远近而言,一为真正之边缘——甚而至于应划出法学之外,而另一则几乎完全处于 法学之内。将二者相提并论,一同冠以“法学之边缘学科”的名称,实有混淆视听之虞。这 种混淆的害处,同样体现于两方面。一方面,错误地将此二者一并视为对法学边缘问题之研 究,致使致力于研究法学核心问题者将此一并忽略。这一点在日本、中国当前的法学界都不 难寻迹,中日两国的权威民法学者都鲜有关心法社会学或者法经济学,然而对后者的忽略却 导致了两国对民法核心问题研究的技术缺失。另一方面,将两种所谓“法学边缘学科”混为 一谈使得一些法学研究者误以为凡边缘学科都在为法学的核心问题研究提供新方法,进而深 入其中寻宝,而实际上,对于某些所谓边缘学科,我们并不能对由其提供解决法学核心问题 的方法抱有太多的期待。
辨明此二类法学的边缘学科之后,我们要追问:它们缘何有此不同?这实在是一个耐人 寻味的问题。我并无成熟之见解,若硬要作一番阐释,我以为这种区别似乎主要并不源自不
同学科研究者的主观意愿。也就是说,并非基于经济学帝国主义者侵入法学的野心,以及社 会学、历史学者们的谦逊。相反,这种差异更多源自不同学科之研究手段在科学主义标尺之 下的成熟度之别。质言之,就是从科学与否的观点去衡量,经济学的方法比之其他社会科学 的方法具有更高的成熟度,这是经济学广泛侵入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主要原因。
法学的核心问题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规范性(norma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