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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喷淋系统计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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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喷淋系统计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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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 基本要求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 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 ,;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非水溶性液体的泡 (min・川),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 于表3-7-;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对于非水溶液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 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1的规定;对于水溶性液体,当设有泡沫缓冲装置时,其泡沫混 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2的规定;当未设泡沫缓冲装置时,泡沫混 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3-7-2的规定,但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2规 。
(五)其他场所
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 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 不应小于30L/s;汽车装卸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s;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 应小于30min。
当保护设有围堰的烃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时,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 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 7-3的规定。
表3 7 3泡沫混合液最小供给强度与连续11共给时间
泡沫満种类
僦口液供给强度
(L/min - iri£ )=■
连续供给时间(min);'
甲、乙类液 ft'-
丙类潘体
蛋日、巍蛋曰

40
30
水成篠、成膜氟蛋曰

30
20
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 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 于表3-7-4的规定。
表3-7-4泡浇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泡沫液种类
供给强度(L7mh曲)
供给时间 f min)
*本种类
•蛋白、氟蛋曰

15
怪类液体
水成篠、成膜氟蛋白
5
15
:抗濬泡沫
12
15
水濬性液体
L_

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全淹没系统
全淹没系统应由固定的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装置、固定泡沫液与水供给管路、水泵 及其相关设备或组件组成。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是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 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在充分考虑人员撤离的前提下,应在泡 沫喷放前或同时关闭。
(3) 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4) 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 。
(5) 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其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 其它有害气物回流到泡沫发生器进气口。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 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6) 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且 。
(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 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高倍数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宜超过表3-7-5的规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 沫的延时不宜超过1min;当超过1min时,应从表3-7-5的规定中扣除超出的时间。
表齐了-5淹没时fe] (min)
可燃物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单独使用
高倍数泡沫灭灰系统 与目动喷水灭尖系统 •联合使用
闪点不超过肿匸的液体
2
3
闪点超过劎匸的液体
3
4
发泡橡胶、发泡塑料、成卷的织物或 细纹纸等低密度可燃物
3
4
成卷的纸、压制牛皮纸e涂料紙1纸 板箱、纤维圆筒卜橡腌轮■胎等高密度 可燃物
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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