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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特困低保单亲家庭定额生活救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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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低保证的城乡特困低保单亲家庭,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享受定额生活补助。
第四条 定额生活补助标准:
(一)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七个中心城区纳入城市低保的特困单亲家庭,每户每月定额补助50元。
(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六个远城区纳入城镇低保的特困单亲家庭,每户每月补助40元。
(三)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洪山、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纳入农村低保的特困单亲家庭,每户每月补助20元。
(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城乡特困低保单亲家庭定额生活补助金,分别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定额生活补助申请及对象审核、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特困低保单亲家庭中的父亲或母亲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指申请人及子女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会员)自收到申请起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在初审意见栏加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章,连同申请材料及公示结果分别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审,并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将复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地再次张榜公示。公示5日内无异议后,在复审意见栏加盖公章,连同申请材料及公示结果报送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起5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审核及对象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申请人居住地实行第3次张榜公示。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书面下达批准其享受定额生活补助金的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享受定额补助金通知书。
第六条 区民政局按下列要求建立定额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