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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方法
李荣华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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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1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方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
(八)其他应看成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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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 划
第三章 抽 样
第四章 检 验
第五章 处 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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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含有法定资质食品检验机构负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该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培训和指导,确保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该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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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该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该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实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该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负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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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人员应该查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实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人员能够从食品生产者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标准上应该满足检验和复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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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抽 样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正当资质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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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抽 样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样品应该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该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留。抽样人员应该采取有效防拆封办法,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人员能够经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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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抽 样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人员应该使用规范抽样文书,详细统计抽样信息。统计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人员应该书面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受权利和应该负担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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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抽 样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该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样品,抽样人员应该采取对应办法,确保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和包装标示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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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抽 样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觉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食品及原料没有正当起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食品安全抽样,应该汇报有管辖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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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 划
第三章 抽 样
第四章 检 验
第五章 处 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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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该采取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能够采取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原因。采取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该遵照技术伎俩先进标准,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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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时,应该查验、统计样品外观、状态、封条有没有破损以及其它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统计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对应标识后,按摄影关要求入库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