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以法治理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以法治理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2012年05月17日13:44 来源:光明日报
编者按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类社会矛盾大量涌现的今天,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更好更有效同时,对于“上访”等各种不满于制度常规
运作结果的现象,在营造宽松的社会交流空间、建立合理的补救渠道之外,还要更多地待之以平常心,尤其不能在制度建设上、在社会治理中因循传统思维惯性,消减、无视制度常规运作的权威和效率。一句话,法治的常态是制度的常规运作。
坚持能动司法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性选择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对于能动司法,法学理论界前两年在这个问题上有不一致的认识,我自己也是逐渐接受了能动司法的概念。现在可以得出结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意。我的体会是,在这个过程中,应当重点处理好四对关系:一是司法机关主导审判与社会成员参与司法的关系;二是审判职能与服务职能的关系;三是内部管理和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最后是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与坚守法律底线的关系,无论何时,司法机关都应该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坚守法律底线。
刘旺洪(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在创新社会中处于特殊重要的地位,具有特殊重要职能。我认为,能动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和基本路径,是一种合适的、理性的选择。
第一,能动司法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积极回应社会变革需求的司法理念和实践导向。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有权运用一定的工具对个案进行自由裁量,实现法律抽象正义向个案公正的转换,这决定了司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能动性。当前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新的社会管理的价值诉求和社会管理法治的相对滞后,必然要求法院和法官通过司法能动作用的发挥,积极参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生动实践,为社会管理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服务。
第二,人民法院只有通过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才能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一个好的司法裁判必须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符合法律的内在精神、基本原则、规范和程序,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必须在实体上合理配置争议各方的利益,达致各方利益的总体均衡,实现司法公正,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李友根(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司法建议是在我国特殊的法治国情背景下,人民法院基于人民司法、能动司法的基本理念和社会责任感所主动作出的司法服务。在研讨和探索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话语中,应当对司法建议工作保持清醒的认识。
现实而言,处于当下社会矛盾尖锐、社会转型激剧的大环境下,人民法院为了更好地履行自
己的社会责任与社会担当,不可能对发现的社会问题超然物外,但也应当逐渐引导社会主体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水平。因此,应该加强司法调研,将司法建议的重点从个体性案件转向类型化、整体性案件的梳理与研究,从而以司法者的眼光分析、预测经济社会发展变迁过程中可能的风险与问题,并以司法建议等形式向政府部门、立法机关提出制度性的预防、规范、管理方案与对策,从而真正成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
着眼基层实践是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
胡道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法院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审理,不仅解决了个案纠纷,同时也为民众提供了大量的社会规范。典型案例相对于抽象的法律来说,其传播范围更广,更易被公众所理解和认可。因此,发挥典型案例的社会规范效应是新时期人民法院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手段。
然而,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过于强调“案结事了”的司法政策,导致某些法院以功利主义方式对待司法调解,一味追求调解率,当判不判、盲目调解甚至违法调解的现象时有发生。调解会模糊行为的规则界限,而且调解结果也不需要进行详细的法律论证,从而使对社会具有规范指引作用的大量典型案例由于调解或撤诉而丧失了。
我们认为,司法的正当性来源于司法裁判的合法性,案结事了的司法观念固然有利于眼前社会矛盾的化解,但从实际运行结果来看,“案结”通常是通过调解的方式、以一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牺牲为代价来“事了”的,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如果不严格限定在当事人自愿的范围内,极易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功能定位。当然,不能否认,也有极少数调解案例具有典型示范作用,但却太少了。我们认为,“审判的价值不仅仅在于解决私人的纠纷,更重要的是通过解释法律来实现自身的价值。”司法机关的价值就在于通过依法裁判去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司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一
种不断展开的行动秩序”,在倡导社会管理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