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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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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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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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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转租等形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原无偿取得的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应领先依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签订集体建立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
(二)未支付全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三)未按本方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的;
(四)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二十条 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征得土地所有者的书面同意,流转双应当签订书面的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原集体建立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二条 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流转、抵押的,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持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权利证书、集体建立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土地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四章 宅基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兴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依法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具有依法核发的?乡村建立规划可证?;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不得审批。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立,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村空闲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
凡村有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引导集体建立用地集中布局。
原宅基地复垦或自愿放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进城(镇)农民可以购置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没有相应安置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
(一)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到达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
(四)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可以流转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
第五章 集体建立用地收益管理
第二十九条 集体建立用地有偿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