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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第二章园林绿化管理体制)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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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第二章园林绿化管理体制)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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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章园林绿化管理体制
第二章园林绿化管理体制
第一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机构
第二节园林绿化法制化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指以精干的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为主体、以间接管理和协调服务为主要手段、涵盖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全局性管理。
目前我国行业管理机构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
第一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机构
一、行政管理部门
(一)国家管理部门
(二)省市级管理部门
(三)县市(区)级管理机构
(一)国家管理部门
1、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3、城市园林绿化由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宏观管理,城市建设司下设园林绿化处,主要职责:
负责研究拟定全国城市园林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全国城市园林和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二)省市级管理部门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1、省(市)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两种情况)
(1)由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或园林处负责;
(2)由省(市)绿化(园林)园林管理局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2、城市绿化(园林)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以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为例)
(1)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编制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化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市区年度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拟订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3)负责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修复、利用规划的编制;参与全市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古典园林控制区建设项目和设计方案的审核;负责编制市区现代公园、专类公园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4)负责市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管理和执行;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并监督控制;负责市(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划定的审核,并监督实施;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相关规划的论证、评审及其重点绿化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
(5)负责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保护和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园林、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估和等级审核;负责园林绿化相关项目的行政许可和执法监督。
(6)承担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城镇绿化工作的行业规则、技术标准和考核细则;指导和规范全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指导全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指导全市园林绿化行业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全市古典园林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古典园林遗址的普查、建档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世界遗产保护、历史建筑修复技术的培训和研究。
(8)承担全市城市重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指导、管理职责。负责市区绿化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的审核和踏勘验收;负责市区绿地的养护管理;指导市(县)、区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市区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和管理工作。
(9)组织、指导编制全市城市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城市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工作。
(10)承担园林绿化科技进步的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城镇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园林绿化重大科技项目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组织园林绿化行业学术和技术交流;指导园林绿化行业开拓国内外园林绿化、古建筑市场和园林产品出口业务。
(11)承担园林绿化人才开发的职责。制定园林绿化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及执业资格培训;拟订园林绿化行业各类专业的教育培训标准和技术考核标准;参与并组织实施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12)编制市区园林绿化建设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负责市区义务植树绿化费以及易地绿化费的管理工作。
(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市(区)级管理机构
县市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一般也分两种情况,一是由县市(区)建设或市政部门负责分管,一是独立成立县市(区)绿化(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具体职责:
1、贯彻执行《城市绿化条例》和省、市城市绿化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实际制订、完善相应的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城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市区绿化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绿线控制规划,负责市区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上报、审批和实施工作;会同有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