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商法教案主讲人:汪张林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及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的“国际”是跨越国界的意思、“商事”是营利的意思。
国际商事关系包括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关系。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人习惯法—资本主义国家国内法—国际商法
11世纪 19世纪末、20世纪初 20世纪50年代
第一章导论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有两渊源:一是国际法渊源;二是国内法渊源。
1. 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条约是作为国际商事主体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缔结的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条约或公约。
2. 国际商事惯例:一般没有正式文件明文规定,而是在国际商事活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商事规则。它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双方当事人选用某项国际商事惯例,则该国际商事惯例即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各国国内商事法:各国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商法重要渊源,目前商事纠纷处理仍需适用有关国内商事法。国内商事法在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第一章导论
第二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
所谓法系,是指比较法学家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形式上的某些特征,对各国法律体系做的分类。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历史上曾出现过五大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法系
项目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定义
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又称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英国法和仿照英国法律的美国法及其他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主要国家
法国和德国。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日本、整个拉丁美洲、非洲近东一些国家、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澳门、台湾地区。
英国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
法律渊源不同
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判例曾是英美法的主要渊源,其基础是“先例约束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但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文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比重和作用不断上升,成文法也成了英美法的重要渊源
法律编纂不同
倾向法典形式
倾向单行法
诉讼程序不同
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跨越国境;货物:有形货物;买卖:所有权的转让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特征1、国际货物买卖法行为的法律主体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国家;2、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客体是跨国流通的特定货物;3、国际货物买卖行为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并受其调整。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渊源
(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公约》的产生:
海牙公约: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1964年4月25日,在海牙外交会议上审议并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海牙公约在试图以国际统一实体法形式调整国际货物贸易方面是一次创举,是国际货物贸易法向法典化方向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最大的不足是:国际性有限。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货物买卖法工作组(成立了一个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分别代表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大卫、施米托夫和巴布斯库组成) 。 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9条的规定,公约在有10个国家批准之日起12个月以后生效。自1988年1月1日起,该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成员国生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到目前共有76个缔约国,但英国、日本不是。
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2、《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3、《公约》的评价:
(二) 国际贸易惯例—《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 各国国内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国际贸易术语(2000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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