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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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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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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商法-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本章内容]
国际商事代理法概述
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的法律关系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一节 概述
代理与国际商事代理的概念
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代理理人的义务
(二) 被代理人的义务
(一)代理人的义务
1、合适注意义务:即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人委托的财产和事务给予合适注意。即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2、服从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服从被代理人的合法的指令。
3、忠实的义务:忠实即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忠实,主要体现
A、自己代理之禁止(即代理人禁止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双方代理之禁止(即同一个代理人同时为一份合同的双方作代理的情况)
B、不与被代理人竞争
C、不密谋私利
D、不泄露商业机密
[马里兰钢铁有限公司诉名特纳案](1978)
4、申报帐目的义务
5、通知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把代理过程中的一切真实重要的事实通知被代理人,以使被代理人作出进一步判断。
6、亲自履行代理职责的义务
[马里兰钢铁有限公司诉名特纳案](1978)
原告雇了被告从事废旧钢铁的买卖交易,当生意兴隆时,被告与公司另一名职员准备也创立一个类似的钢铁公司,并在业余时间积极准备,后两人辞职并于一年后正式成立了一家钢铁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在任职期间不忠实,所以应赔偿损失,并要求法院禁止被告开业,法院认为,被告在任职期内并未开办类似的公司与被代理人竞争,业余时间的准备是合理的,辞职一年后才开业,也未违反商业信誉原则,故不涉及不忠实问题,原告败诉。
(二)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被代理人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给付代理人佣金或其他内容的约定报酬。
(1)被代理人不经代理人的介绍,直接从代理人代理的地区收到订单,直接同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时,是否仍需对代理人照付佣金?
(2)代理人所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时,是否仍需支付佣金?
(3)代理合同规定被代理人收到货款后才支付佣金,代理商已为促成交易付出了很多劳动,但交易未能最终达成,被代理人是否应付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册
4 、与代理人合作以便利其履行义务
二、代理的外部关系
代理的外部关系是指代理人及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大陆法系
其标准是: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签订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分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效力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间接代理: 代理人拥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经代理人转让后,被代理人取代代理人在合同中的地位,承担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义务标准),所采用的是所谓的义务标准,必须按照代理中对被代理人的公开程度的分类做进一步说明
公开的本人(显名代理)
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隐名代理)
未披露的代理(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
公开的本人:代理人所订合同被认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本人应对合同负责,而代理人原则上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
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仅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但不公开姓名、身份
未公开的本人:如果代理人虽然得到本人的授权,但他在同第三人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一事,即既不披露有本人的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谁,这种本人即为未公开的本人。也叫未披露的代理
未披露的代理:指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但在作代理行为时,未声明自己的代理身份,也未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称。
A、 被代理人可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要求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的地位
B、 第三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
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
1、自动介入权
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委托人的介入权
第403条第1款: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委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3、第三人的选择权
第403条第2款: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第3款: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