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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控制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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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控制法律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控制法律制度
    本文通过对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比较,旨在找出其中可借鉴经验,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从而能够在法律层面有效控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保障其持续经营,确保扶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得以实现。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
  信用担保是指由专门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制度化保证,该行业专业性极强并承担高风险,其中担保机构对资金的倍数放大作用便意味着对风险的放大。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而言,由于其宗旨是使某些信用等级较差的中小企业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从而使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了更多的风险。
  1、担保信用风险。是指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担保机构代偿的风险。这也是担保机构面临的最主要也是最直接的一种风险。在发生担保代偿情形下,如果担保机构代偿流出现金较多且无法及时收回,或者因为代偿金额巨大而超出了担保机构正常的现金支付能力,其产生的后果可能非常严重。
  2、法律风险。担保业务所涉及的各项法律合同的公平性、合法性和严密性,都关系着担保机构风险的大小。不仅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之间存在法律风险,若银行强加给担保机构不公平、不合理的代偿要求,同样会增加担保机构的风险。
  3、经营风险。是指由于信用担保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严格健全的规章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不规范、对受保企业监督不够而引发的风险。如果担保机构经营管理不善,必然会增加担保机构的无谓损失。
  4、道德风险。分为外部道德风险和内部道德风险两种。外部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受保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以各种不正当方式骗取担保,或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而导致担保机构代偿等,甚至银行也会由于担保机构承担了主要的贷款风险,而放松了对贷款企业的评审、监督,导致担保机构代偿几率上升。内部道德风险主要是担保机构内部员工责任心不强,或者出现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情形,人为地放款项目的评审和审批条件。
  二、各国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比较
  为了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政策目标得以顺利实现,保障信用担保机构的稳健运行,各国均十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防范、控制风险。
  1、信用担保限额管理机制。1担保放大比例的限制。担保放大比例(也称放大倍数),是担保机构所提供的担保余额与其承担担保风险的担保资金或资产的比例。为防止信用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活动中进行超出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从而承担过高的风险,各国实行担保放大比例限制机制,要求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量与自身的担保能力相适应。日本政府根据《巴塞尔协议》核定信用保证机构的放大倍数为18倍,但由于其信用保证再保险制度的存在,日本信用保证放大倍数实际为60倍。美国信用担保的放大倍数为50倍,韩国KCGF提供的信用担保不能超过捐资和利润总额的17倍,其他国家的信用担保放大倍数一般在10倍左右。2单笔担保限额、期限、担保费率。为把信用担保的风险从总体上进行指标管理,各国对单笔担保都实行额度限制、期限限制,并收取一定担保费以提高贷款人的成本意识,进而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对单个企业的单笔贷款最高金额为100万美元。贷款用于购置不动产的,最长为25年;添置机器设备的,最长为10年;流动资金贷款,通常为7年。担保费率平均为担保金额的2%,由贷款人在SBA批准担保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