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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投保政策性)贷款实施细则(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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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投保政策性)贷款实施细则(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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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投保政策性)贷款实施细则(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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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投保政策性)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培育中小企业客户群,规范业务操作,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本行与上海市财政局签订的《信用担保贷款合作协议》,以及《上海银行中小企业优质担保小额授信指引》(上海银行风管〔2004〕34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投保政策性)贷款
本细则所称担保贷款(下称本贷款),指专项用于本市中小企业,并由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投保)提供政策性担保的贷款。
(二)经办行
本细则中指办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投保政策性)贷款业务的总行营业部、浦东分行、市北营销部、各直属行和市南管理部下属一级支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
在本市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以下亦称“借款人”或“企业”)均可申请本贷款。重点营销注册资本在300-30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之间、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内的,具有一定成长性,但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企业。
有关行业和企业选择等的其它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营销的指导意见》(上海银行公金〔2004〕25号)执行。
第四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除符合本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会计基础规范条件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持有会计上岗证的专职财会人员。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必须同意接受本行或中投保推荐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二)借款人结算信用、商业信用、税收信用、财务会计信用、借贷信用、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
(三)以本行为主要业务合作银行,日常结算往来通过本行办理。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五条贷款额度
单笔贷款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含),优先支持单笔200万元以内的贷款。
单户企业贷款一般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且不超过总资产的50%。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优质企业,允许单户申请超过500万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
(一)成功申请过本贷款、还款记录和经营情况正常、需要扩大融资的企业,或与本行开展过其它融资业务合作,还款信用良好,需要扩大融资。
(二)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业绩呈增长趋势,产品市场前景良好。
(三)符合上海市产业政策导向。
(四)本行评定的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上。
(五)能向中投保提供有效反担保措施,并向本行就中投保未担保部分提供有效担保措施。
第六条贷款期限
本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
本贷款一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含)以上执行。
第四章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比例担保
本贷款由中投保实行本金比例担保:
(一)对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中投保提供贷款本金85%的保证担保;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中投保提供贷款本金90%的保证担保。
(二)对于单笔200万元以下贷款,如中投保对企业免于反担保,则经办行对中投保未提供担保的15%(或10%)部分,除要求企业主要经营者(或主要股东,指对企业具有较大控制权的人,下同)提供个人保证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