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宪法学讲义
主讲人:何建华
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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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看资料片《我的兄弟姐妹》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一)宪法学的概念
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现象的法律科学,是对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原理与规律的学习、分析与归纳。
基本特征:综合性;实证性;规范性
(二)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是宪法,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现象和宪法规律
(三)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包括宪法理论、宪法规范和宪法运行。
是谁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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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三、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及学科地位
(一)宪法学的学科体系
本教材分为宪法理论、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
(二)宪法学的学科地位
1、是法学的首位学科
2、具有公共政治性
3、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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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宪法学的学习和研究方法
(一)根本方法
马克思主义的方法
(二)基本方法
基本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历史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与综合分析法。
(三)具体方法
通常采用的具体方法有功能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与价值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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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宪法理论
第一章宪法理论概述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宪法的历史发展第四章宪法的制定及实施
第二编宪法权利
第五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编宪法权力
第七章国家结构形式第八章政府组织形式
第九章政党制度第十章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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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理论概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古代中国曾有“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出现,其含义主要有三。
1、指一般的法律、制度。例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2、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例如,《管子·立政》中的“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
3、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例如,《唐韵·集韵·韵令》中的“悬法示人曰宪,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
古代西方“宪法”一词(英文为 constitution )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主要有三方面含义。
1、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将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
2、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如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一书,多处使用“宪令”一词。
3、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如1164年的英国《克拉伦敦宪法》和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古代中国与西方运用“宪法”一词时相同之处是: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不同之处是: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古代中国的宪法都没有此意。
二、宪法的特征
(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主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是立法依据和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如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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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如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8年的《权利法案》,法国1791宪法(把《人权宣言》作为序言),苏俄的1918年宪法(把《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
3、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基本内容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且后者居于支配地位。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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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同时宪法的根本地位决定了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正如毛泽东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