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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调查与隐私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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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调查与隐私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消费者信用调查与隐私权保护
消费者信用调查的必要性
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高级阶段,商品经济的运作离不开信用。英国著名学者李约瑟说过,在一个不守信的国度里,构建市场经济所必备的条件将无法建立。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一个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而一个良好的信息环境又是这一切的基础。在法律上,信用是指授信人对受信人在得到财物后一定时间内偿付能力和可靠性的积极判断,信用的基础为信任心。正确、积极的判断及由此产生的信任,来自于正确,充分反映受信人能履行其偿债承诺的信誉、人格及经济能力的资信情况。调查、了解、验证、保管、分析他人的资信和信用交易有关的数据,以判断后者是否为有价值的或日合格的受信人,即为信用调查,在信用管理专业中又称为征信。
在信用经济漫长的历程中,信用申请人多是因生活贫困,被迫赊取必需的生活用品或借高利贷,并为此支付高额利息和手续费。而当时的法律,又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债务人处于绝对劣势。直至二十世纪中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物质的丰富,集中体现社会文明程度的人权意识的增强,买方市场的全面形成,消费者权益应受全面保护的认识,在信用法制中迅速占有主导地位。人们不再满足于在信用法律关系中的实质权益,更看重体现个人隐私权的信息的保存权。这一点从各国消费者投诉或侵权诉讼的重点,从产品质量、价格垄断、搭售行为,更多地转为不当广告,促销行为、知情权受侵害、个人信息被泄露、个人生活被打拢等。此时的信用立法重点地转向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
与此相关,信用调查的功能,也从传统地减少授信人的财物风险,预防损失,转向寻找更多合格的可授信的消费者,拓展销售市场,保证金融安全,直至发挥更广泛的社会功能,如避免消费者重复负债,超过支付能力的信用消费,防止个人破产,以起到稳定市场秩序和保证社会安定的作用。
个人资信调查规制和隐私权
个人资信调查的发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专业征信机构根据
拟授予信用的商家委托,对授信对象进行的调查;另一种是由希望得到信用者主动申请进行的信用调查。因为良好的信用环境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所以发达国家均具备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所谓信用管理体系,就其功能而言,包括征信及相关信用管理服务行业发展,企业及个人的资信情况,统计数据开放,信用法律体系完备,政府有效监管,信用教研、宣传。这样的国家被称为征信国家。与来自征信国家的企业和消费者进行交易,可以快速(约定三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取得该国受信人的相关资信调查报告,得以根据对方的资信评级和风险指权,对授信金额作出决策。
在另一方面,在经济发达的国家,人们非常重视个人隐私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上升到人权高度,象私有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征信用国家通过立法,既保护消费者的实质权利,也同样重视保护被调查者信用情报的公开,包括规制征信机构、调查目的、范围、手段、个人资信开示、修正、登录、转让,使用等行为,从根本上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同时又使征信机构有法可依,保证信用经济的良性发展。
现代隐私权定义:“控制和管理有关自己情报的权利”,已被世界广泛认可,并集中表现在各国个人隐私权法和个人情报保护法中。下面概要地介绍关于各国个人情报开放的原则性规制。
(一)个人信用调查应经本人同意原则。各国均确认个人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有权。除法律规定外,任何机构、个人对个人情报的调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