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险名词解释
1。保险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关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
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担当补偿保险金责任,或许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许达到合同
约定的年纪、期限时担当给付保。年金保险
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往常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定额年金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每期领取的年金数额相同的年金。
变额年金
年金的给付值随着分立账户投资业绩的变化而变化,保险公司不保证年金领取人的定期给付金额的一种年金形式。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开始领取年金的日期与保单生效日期相隔超过一年的年金保险。
又称
递延年金。
终身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准时期后,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期领取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的年金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意外死亡保险
以意外伤害而致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伤残保险
出现由于事故致使的身体不同部分伤残的情况时进行保险给付。保单中的保险利益表列示了
身体每一部分缺失的保险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到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身故、
残疾的,按合同规定给付身故、
残疾
保险金。
38。健康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依据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财产损失获得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
39。短期健康保险
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包含一年
)健康保险。
40。长久健康保险
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健康保险.
41。强制健康保险
法律规定的强制健康保险,
缴费往常与收入有关。可能是雇主代表雇员缴费的义务。
强制险
往常由公共或准公共实体进行管理,但也可由私人保险业者管理。
用于个人的健康保险合同。能够提供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障。被保险人往常是那些没有
<团体
健康保险〉资格的人。保费往常依承保范围及被保险人个人状况而定,比如年纪、性别、居
住省份或城市,以及被保险人的年免赔额。
承保像特定行业的雇员、
协会会员或雇主群体等自然群体的保险。
向每位雇员提供住院、膳
食、外科和内科的检查费用
,以及其余的医疗费用。往常有需要雇员自付部分费用的
<免赔额>
或〈共保>条款。
44。疾病保险
以约定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45。医疗保险
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收入保障保险
以因意外伤害、疾病致使收入中止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47。利率敏感型保险
利率对险种利润影响较大的险种,比方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
48。分成保险
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就优于订价假定的盈余,按一定比率向投保人进行分派的一种人寿
保险。
49。万能保险
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拘束性的人寿保险,相当于一个定额(或递减)的定期保险
与一个递增的累积基金相联合而组成的保险。
50。投资连结保险
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起码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财产价值的人身保险。
51。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保险人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主险/基本险
投保人在投保特定的保险产品时必须选择的保险责任.
附加险
投保人在投保特定的保险产品时可选的保险责任,该保险责任必须附加于主险或基本险,用来补充主险的保险范围。
54。除外责任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在某些特定的灾害、事故及损失范围下,保险人不负的补偿损失或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55。风险事故
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
56。损失
非成心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灭失和人身的伤害。往常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
失.
57。投保
对财产、人身、责任及权益等拥有保险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