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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基本问题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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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基本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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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诈骗罪是金融和诈骗领域的重要犯罪。我国97刑法将其从传统诈骗罪中独立出来,成为了一个独立罪名,从而更加便利司法实务工作中的认定。但是无论是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角度对于保险诈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但是这只是通常状况,而不是刑法规定。身份犯的成立,取决于立法者的规定,而不是通常的状况。例如,刑讯逼供罪,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当然也可能构成此罪规制的行为,但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只能构成有意损害等一般的非身份犯,只有具有特别身份而且实施规定的行为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不能由于法条规定的主体范围较小,就任凭扩大其适用范围。依据特殊主体说,就有以下问题需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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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冒名骗取保险金冒名骗取保险金也称冒名骗赔,就是行为人没有参加投保,冒用参加投保的人的名义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多发于财产保险领域,比如修理厂利用汽车修理的机会,隐瞒车主,伪造事故,然后冒充投保人骗取保险金。对于此种行为的定性,实践和理论界都具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保险诈骗罪虽然没有规定此种状况,但是它与保险诈骗的几种行为本质上是相同的,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定性惩处。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由于保险具有的金融属性,将利用金融交易,破坏保险市场秩序从而侵害公私财产的行为,也可以纳入保险诈骗罪中。③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不能在刑法没有相关规定的状况下通过类推或其他过分扩***条规制范围的解释,依据此罪名定罪惩处。保险诈骗的法条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行为主体,冒名骗赔的情形中,并不符合此罪主体的规定,不能依据此罪定罪惩处。行为人实施的实质上是诈骗行为,应当依据诈骗罪定罪惩处。还有人认为,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的几种主体的实质是,成立保险诈骗罪以行为人与保险人之间成立保险关系为前提,否则不能构成保险诈骗行为。由于冒名骗赔的行为人并没有与保险人之间成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故不应以保险诈骗罪处理。对于这种情形,完全具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一般诈骗罪处理。④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保险诈骗行为与一般诈骗行为的区分就在于利用保险合同形成的保险关系。也就是成立本罪,必需以行为人与受害保险公司之间具有成立且有效的保险合同为前提,利用这种保险关系才达成本罪的行为。冒用他人名义骗保的核心在于虚构事实上不存在的保险合同,也就不存在利用保险关系进行诈骗的行为,因此不能以保险诈骗定罪。但是,另一方面,利用他人名义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人毕竟具有骗取保财物的主观意图,又具有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具有一般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故应当以一般诈骗罪定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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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非法变更受益人的书面指定或者书面同意的行为的定性在司法实务中,时有发生行为人伪造、非法变更受益人书面指定或书面同意的行为,有人认为,这种行为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当适用保险诈骗罪定罪惩处。⑤笔者认为,此种状况不能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第一,没有经过同意,书面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上的违法行为,其后果是这种行为认定无效。依据刑法的谦益性原则,不应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其次,即使纳入刑法进行规范,假如行为主体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实施此种行为,依据特殊主体说,由于不具有特殊身份,也不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