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前 言
为配合法院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对人体损伤所致残疾进行法医学鉴定,平等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行为,加快我国法制建设,制定本标准。
上肌力3级)。
截瘫、偏瘫(肌力2级)。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面部重度毁容。
双眼盲目4级。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双眼视野≤8%(或半径≤5O)。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心功能Ⅲ级。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肝切除3/4以上。
胰腺全切除。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截瘫、偏瘫(肌力3级)。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重度外伤性癫痫。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双眼盲目3级。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O)。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O)。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下颌骨缺损1/2以上。
一侧上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一侧全肺切除。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双侧肺叶切除。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肝脏切除2/3以上。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膀胱全切除。
双侧肾上腺缺失。
***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会阴、***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
单肢瘫(肌力1级)。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重度尿崩症。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面部中度毁容。
双眼低视力2级。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32%(或半径≤20O)。
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两肺叶切除术。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呼吸困难Ⅲ级。
肺功能中度损伤。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全胃切除。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重度肛门失禁。
中度肝功能损害。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重度排尿障碍。
永久性膀胱造瘘。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双侧卵巢切除。
***、***损伤致瘢痕挛缩、***闭锁。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四肢瘫(肌力4级)。
单肢瘫(肌力2级)。
不完全性失语。
中度外伤性癫痫。
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达面部75%以上,影响容貌。
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O)。
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