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产品责任法案例集
案例一
某进出口公司为出口大理石,与国内某石料厂订立了一份购买大理石的合同,约定:“大理石质量要求执行国家建材局发布的行业标准,需方派代表到供方场地验 收。”交货时,该公司派人去石料厂验收,只简单检测了小部分产产品责任法案例集
案例一
某进出口公司为出口大理石,与国内某石料厂订立了一份购买大理石的合同,约定:“大理石质量要求执行国家建材局发布的行业标准,需方派代表到供方场地验 收。”交货时,该公司派人去石料厂验收,只简单检测了小部分产品,认为可以,未对其余石料验收。
随后进出口公司将该批石材出口到澳大利亚。外商收货后,提出质量不符合建材行业标准。我国商检局驻澳大利亚办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也证实大理石存在质量问题。据此,外商提出巨额赔偿,致使进出口公司蒙受了较大损 失。
随后该公司与石料厂交涉,但石料厂却以“验收期已过,你方未提异议,视为质量合格”为由,不承担任何责任。进出口公司虽觉得对方说的有一定道理,但又不甘心巨额损失。该公司权益还能受到法律保护吗?
违约责任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本例中,进出口公司因没有在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失掉了追究石料厂 质量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但可以追究石料厂制造、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大理石而造成进出口公司重大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
案例二
2003年12月3日,武某(8岁)(以下简称原告)的父母从某商店(以下简称被告)买了一些爆竹(均有说明书),准备在几天之后为其表弟结婚燃放,某日,武某避着其父母拿了两个“天地炮”与同学周某(9岁)到场地上燃放。原告手持爆竹,由周某点燃,一声炮响后,爆竹的残物伤及武某的右眼。经治疗,,治疗费花去3500余元
原告的父亲以爆竹质量不合格炸伤了儿子的眼睛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及因护理停工损失费等8000元,被告 认为他们是销售商店,对爆竹的质量不负责任,拒绝赔偿,遂告到法院。经调查,产品质量是合格的。后又到爆竹燃放现场调查,查明点燃爆竹的原告所持的爆竹倒 置,把应当向上放的一头倒置向下,而致点燃爆竹往地下爆炸,第二响又弹回上方,这时爆竹残物弹及原告之眼睛。
案例三
原告黄某系某中学美术教师。2008年11月,原告黄某在被告杨某处以1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纯净水,当黄某正欲开盖饮用该瓶纯净水时,发现水中有一只蚊子悬浮其中,并且水中含有浑浊物。原、被告为此产生纠纷。之后,原告向消协投诉,经消协多次调解无果。
为此,原告以该瓶纯净水存在两处明显质量问题:一、水里有一只蚊子;二、水中有杂质及飘浮物。并因此给原告心理产生巨大恐慌,身体产生不适,晚上无法入睡,绘画创作***丧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 8万元。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与杨某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杨某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应驳回黄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销售的带有蚊子的纯净水侵害了消费者黄某的合法权益,给黄某的身心带来了巨大的恐慌,故应赔偿杨某的精神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既可以向杨某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向其主张侵权责任。因为杨某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黄某可选其一向杨某主张权利,但对于黄某提出的赔偿8万元的损失,黄某应提供证据证明。
案例四 免费就能免责吗?
2007年11月25日,家住绥中县某乡镇的李女士和好朋友一起逛街。在某化妆品柜台前几位导购小姐将两人拦住,向她们推荐一套护肤新产品。导购小姐为了证明她们的产品非常有效,提出现场免费为李女士进行一次美容服务。李女士一想反正是免费的,也就没有推辞。经过一番洗、搽、揉后,李女士拿镜子照了照,看了半天也没有觉得这个产品减少她的皱纹。
李女士正想找个借口不要该产品时,突然觉得脸很痒,用手一抓,就出现一片一片的红色小包。李女士当时就去了医院就诊。医院确诊为使用不合格的化妆品所致。李女士因治疗花去1100多元。李女士出院后,找某化妆品柜台负责人索赔,其负责人却说她们提供的是免费无偿服务,她们没有责任,所以不承担医疗费。李女士为索赔将该化妆品柜台负责人告上法庭。
案例六
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电脑一台,商场因促销实行买一送一遂赠给张某豆浆机一台。晚上,张某使用该豆浆机时,触及外壳而被电击伤,造成左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 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张某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委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结果是该豆浆机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外壳带电。
思考:本案与上一案有何不同?
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