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工程结算与工程款催收——兼谈工程非诉讼管理
四川省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
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陈浩文律师
值得建筑行业思考的四个案例(一)
成都建工成新建材诉合力达房产工程结算案件A、工程合同约定了明确的结算方式;
B、工程质量合格;
C、施工方按照约定向业主送达了决算书;
D、业主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或答复;
E、四个审判程序均确认以施工方送达的决算书为最终结算依据。
值得建筑行业思考的四个案例(二)
成都路达与成都中鹏房产工程黑白合同纠纷仲裁案件
A、黑白合同对工程价款约定不一致(计价方式、标准、工程范围以及工程总价款);
B、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履行黑合同,即对施工方不利的合同;
C、即便是履行黑合同,业主仍然百般刁难,拖延办理工程决算,不支付工程款;
D、施工方无奈申请仲裁。仲裁员多数认为应按照白合同计算工程价款。(929司法解释当时未出台,法院和仲裁委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存有分歧);
E、目前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施工企业有利。(稍后专章讲解)
值得建筑行业思考的四个案例(三)
四川省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成都托普华侨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A、什么样的工程必须招投标?招投标无效的情况有哪些?未经备案的招投标是否有效?
B、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何防范业主违约;
C、非法分包以及违背投标承诺可能带来的风险;
D、有效送达签证文件的重要性;
E、业主违约的情况下如何计算违约损失(如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预期利润、实际损失)。
值得建筑行业思考的四个案例(四)
某施工企业铁路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A、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的优先顺序问题
B、菲迪克合同条件应用过程中的签证与索赔
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关键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签订
工程管理中的签证与索赔
工程结算的优化处理
工程款的及时催收(特别是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第一章工程结算的办理
一、在合同订立阶段为工程结算打下坚实的基础
明确约定结算方式:方式和标准(2004年解释16条)
明确约定工程结算送达的地点和有权签收的主体
明确约定结算办理主体(代建工程等)
重视固定价承包工程的影响,固定价约定范围(2004年解释22条)
办理工程结算的条件
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为合格工程;
合同约定的办理工程结算条件已经成就
施工企业自身具备办理结算的能力,包括拥有办理结算所需的工程技术资料
二、合同履行中结算的办理
及时送达工程量进度报告,进度款的支付
正确利用2004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按约及时送达整个工程的决算书
有效送达工程结算书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合力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