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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制度,促进我市担保机构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和鼓励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用评级结果应用,推动银保进一步加强合作,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中小服〔2008〕22号)和《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苏中小服〔2008〕2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州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联合组织开展我市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担保机构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专门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以及商业信用交易等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我市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是由独立的评级机构对影响担保机构的诸多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就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偿债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且用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出来。
第二章评级对象
第四条我市经营一年以上的担保机构要主动参加信用评级,积极配合评级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如实向评级机构提交和填报相关资料,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评级费用。
第五条参与信用评级的担保机构要对照信用评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不断完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规范业务操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条参与信用评级的担保机构如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的,主管部门将对其采取以下处罚措施:取消已评定的信用等级、向相关单位通报违规情况以及取消有关扶持政策等。
第三章评级内容及等级
第七条我市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的有关规定开展,评级机构对我市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时主要考察以下要素:经营环境、管理风险、担保风险管理、担保资产质量、担保资本来源与担保资金运作风险以及偿债能力与资本充足性等。
第八条担保机构信用等级的设置采用三等九级。符号表示分别为:AAA 、AA 、A 、BBB 、BB 、B 、CCC 、CC 、C 。级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 ”、“一”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 +。(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见附件1-1)
第四章评级机构
第九条参与我市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评级机构由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联合组织召开江苏省信用评级专家组评审会确定。
第十条参与我市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评级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的规定以及我市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年度评级工作要求,规范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建立完善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方法、指标体系、评级工作程序,客观、公正、科学评估担保机构的信用状况。在信用等级一年有效期内,对担保机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评级,如担保机构发生影响信用等级的重大事项,评级机构要及时确认并相应调整信用级别。
第十一条参与我市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评级机构要根据常州市中小企业局和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相关要求,按时上报评级业务开展情况、信用评级报告全文、跟踪评级安排及跟踪评级报告等材料。评级工作结束后,评级机构间要加强协作和配合,由一家评级机构牵头,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