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货运风险及防范
胡玉萍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大国地位的不断提升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国内货运企业参与到国际市场中来。由于国际货运路途遥远、运输时间长、并且涉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使得国际货运业务面临巨大的风险根据相关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提单风险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由于提单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由提单引起的风险值得国际货运业务公司予以关注。
首先从提单本身内容、条款所引起的风险看,这些风险形式主要包括提单日期签署不当引起的风险、提单填写不当引起的风险、提单转让和提单费用引起的风险、伪造提单引起的风险等等。其次从实际业务操作中海运提单的风险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海运提单在签发时,有倒签和预借提单的风险;海运提单在流转时,银行存在着难以收款的风险;海运提单在提货时,有提货落空,无单放货的风险。同时一些主观因素也引起了一定的风险,比如承运人给出口商签发保函,采用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进口商套用无单放货进行欺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结算风险
国际货运结算在国际贸易中具有很高的地位和重要的作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最终都需要通过款项的支付来解决清偿。而国际货运结算具有的国际性使得国际贸易结算问题更为复杂,涉及的实务问题和法律问题远远多于国内货运结算。一笔款项的支付至少涉及两个国家,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当前在对外贸易中国外不法商人对我国货运企业的欺诈行为已经成为货运企业最头痛、最棘手的问题,巨额资金被欺诈,不仅使企业、国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
(5)买方自谋与卖方自谋的欺诈风险
①买方自谋。买方自谋国际欺诈是指买方利用无提单提货进行欺诈根据国际航运惯例,承运人必须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付货物。在实践中,主要是提单尚未到收货人之手的情况,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货物到港后凭正本提单将货物及时提走。买方自谋欺诈有两种情况:一是提货人不是收货人而冒充收货人骗取货物,二是提货人本是该批货物的买主,但由于提货人提取货物之后没有到银行付款赎单,造成卖方或银行收不到货款却持有提单。
②卖方自谋。卖方自谋对国际货运业务造成在经济上和信誉上的严重损害,国际货运企业必须重视这一类欺诈风险。所谓卖方自
谋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义,用伪造或具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或假货,对开证行及开证申请人等当事人进行诈骗。以骗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款项。由于在国际货运过程中,人们越来越依赖银行信用,使用跟单信用证形式支付货款非常普遍,而信用证制度,存在着让欺诈者钻空子的漏洞。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业务,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只要受益人提交了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开证行就有义务付款,而不管单据的真伪。
三、主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虽然国际货运业务存在上述风险,但是通过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国际货运业务风险的防范和规避还是能够实现的。
国际货运的经营风险可以说是层出不穷,防不胜防,必要的防范手段只能在某种程度上减少风险发生的几率,但不能完全避免它的发生。在实践中,投保货运代理责任险是转移经营风险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转化一些无法预料和无法规避的经营风险,减少重大或突发事件给国际货运业务企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但是,不能将防范风险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保险公司身上,其风险防范措施要以加强自身风险防范能力为主。投保货运代理责任险为辅,多管齐下,才能安全地生存和发展。
(1)风险预防。采取一些预防性措施,可以有效降低风险。比如,加强对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有关国际货运业务的标准交易条件、接单条款及相关行业术语等,并能处理索赔和进行迅速有效的追偿;在使用单证时,确保使用正确、规范、字迹清楚的单证;保证在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下,其经营能够被客户及其分包人所理解和接受;雇佣的分包人、船舶所有人、仓库保管人、公路运输经营人等应为胜任职务和可靠的,国际货运业务应通知他们投保足够的和全部的责任保险;如果经营仓储业、汽车运输业,还应做好防止偷窃、失火等安全工作。
(2)风险挽救。挽救性措施分为:拒绝索赔并通知客户向货物保险人索赔;在协定期限内通知分包人或对他们采取行动;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只要有可能的情况下,与货主谈判,友好地进行和解。如果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应及时将每一事故、事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即使当时尚未发生索赔。在挽救过程中,注意保存下列资料。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