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8-09-04 09:45:00 ]    作者:石会娟    编辑:studa07-
    内容摘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一个有效途径。然而,我国的信用担保业由于诞生较晚,存在着许多缺陷与不足,对缓解中小企业资金供给瓶颈所起的作用还十分有限。日本担保业的成熟经验将为我国担保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为我国今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奠定基础。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比较启示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由专业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由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在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由担保机构代为偿付的一种信用服务体系。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克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化解银行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服务手段。日本是最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体系的国家,早在1937年就建立了地方性的东京信用保证协会,到目前为止,已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相结合的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而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由国家、省、市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及商业担保机构组成。本文通过中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相关方面的比较,期对建立与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所启示和借鉴。
中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比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障和规范。日本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高度重视,以立法形式给予肯定,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予以扶持。根据195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担保协会的性质、职能和作用,以及担保的规则,保证协会依法为中小企业服务;根据1958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现为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各都道府县均成立了信用保证协会(目前共有 52家),进一步支撑信用保证协会,为其分担风险。
我国目前对担保机构起到一定指导和约束作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000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下发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和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日本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而我国的《担保法》是以维护债权人利益为立法目的,对担保人的权益显然保护不够。虽然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原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发布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是这些部门规章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效力有限,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条文又过于原则性,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掌握,并没有深入贯彻和有效推广。所以,很难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资金来源
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以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为资本金。地方性信用保证协会的资金一部分是由中小企业
金融公库、地方政府、公共社团和金融机构捐助,其中,金融机构的捐助资金的比例较大;另一部分是借入资金,主要是信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