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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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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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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永嘉县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信用永嘉”建设的战略部署,通过认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以典型引路,引导本地企业提升管理层次和整体竞争力,根据省、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信用管理机构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效果明显、社会信用形象良好,在信用管理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各行业协会、民营企业协会要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共同做好企业信用建设的宣传、培育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永嘉县政府企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认定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永嘉县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申报认定永嘉县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证照齐全,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近三年度工商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均为A级以上,其中上年度为AA级以上(原则上以上年度为AAA级为主);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信用管理水平较高,近二年内无失信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社会信用形象良好;
(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党组织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组织建设完善,企业教育规范,员工整体素质良好,学习型企业基本形成,活力和谐企业积极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得到提升;
(五)企业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质量和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业绩在同行业中排名居前,社会认知度较高;
(六)热心公益事业,社会责任心较强;
(七)主要负责人遵纪守法,道德行为良好,近二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符合信用建设相关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申报认定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永嘉县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信用管理情况说明和证明。包括企业内部信用管理现状、成果及存在的问题和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培训等情况;
(三)近二年企业财务报表;
(四)企业及法人代表近二年相关荣誉证明;
(五)其它能反映企业信用管理情况的材料。
第八条永嘉县政府企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考核、评估和实地走访,并将考核评估意见上报永嘉县人民政府审核,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条永嘉县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当认真推广信用管理成功经验,传播诚信经营理念,积极参加信用建设活动,切实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第十条各行业协会、永嘉县民营企业协会优先推荐县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参与省、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活动,并争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