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泉州市企业工商信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11月修改)
2004-11-05
第一条为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争创“百万守信企业”,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用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营造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工商信用等级认定是指泉州市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协会根据协会自身和泉州市各级工商部门采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信用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估和认定。
第三条泉州市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协会为企业工商信用等级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成立信用建设领导组,下设工作小组,负责企业工商信用等级认定的日常工作,工作小组挂靠在泉州市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协会办事机构。
第四条泉州市各级工商部门和所主管的各社团组织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或协助泉州市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协会开展企业工商信用等级认定工作。
第五条泉州市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协会对企业工商信用等级认定的原则为立足工商职能、兼收部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优劣奖惩。
第六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体工商户(本办法统称为企业)。
第七条信用等级认定的依据是认定机构掌握的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和市工商局各业务科室提供的各种数据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局提供的相关资料。认定对象主动向认定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也可作为认定依据。
第八条企业工商信用等级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认定时间为第二季度,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认定。
第九条泉州市企业工商信用等级划分为“泉州市工商信用良好企业”、“泉州市工商信用一般企业”和“泉州市工商信用不良企业”三个等级。
信用等级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仅对“泉州市工商信用良好企业”和“泉州市工商信用不良企业”作出认定。
第十条信用等级认定机构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作出认定结论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泉州市工商信用良好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标准:
(一)属于《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所指的A类企业;
(二)遵守注册登记法律法规,不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住所等登记事项,能按期参加年检;
(三)积极参加“守合同、重信用”评比活动,无因自身主观过错违约或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
(四)能正确使用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积极参与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五)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的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没有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七)重视广告投入,遵守广告法律法规,没有利用广告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八)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及没有其他违法经营和失信的记录;
第十二条认定泉州市工商信用良好企业时还应参考下列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予以认定:
(一)认定期内系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二)认定期内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列为重点企业(包括市级以上纳税大户、出口创汇大户、有行业示范作用并被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企业);
(三)企业的商标曾被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