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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学****培训心得体会
我国陪审制度具有较长的司法积累,在清末修律时期,沈家本在其主持编制的刑、民事诉讼法中借鉴西方阅历规定了陪审制。现行人民陪审制源于二十世纪三十与否的前提条件。因此务必培养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要有廉洁公正的作风,维护党的方针、路线与政策,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学会各种先进的思想和理论。当今时代,对人才的要求是“德才兼备”,有德无才不适应学识经济的要求,但是有才无德那么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同时人民陪审员也务必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
2、人民陪审员要有健康的心理素质。所谓陪审员的心理素质就是其心理素养,即审理案件所依据的心理状态。在审判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务必具备良好的、健康的心理素质。它要求“无求、无畏、有情、力学”等,即分别为:不奢求别人赋予,敢于伸张正义,有大无畏的精神,刚正不阿,不急噪,随时都具有清楚的头脑,能冷静的分析问题,能崇敬人民赋予的权力,寓情于人民之中。不被世俗所侵蚀,不被权力、利益所动。能坚守人文精神与关注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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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断学****常学不倦。能积极、主动的学****各种先进的理论和学识,为人公平、正派,有较好的群众根基等。
3、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学识是人类社会熟悉世界的成果和聪慧的结晶。只有掌管了学识,才能熟悉世界。文化素质是当代人的根本要求。假设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素质太低,对法律一窍不通,那么他面对法官、律师的“法言法语”将很难理解,即使屡屡解释也很困难,从而导致审判效率的不高。更为严重的是可能会左右法官的正确思维,造成司法不公。这将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在强调人民陪审员的民众参与性的同时,还务必要求具备确定的文化素质。一般应为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至少不低于高中文化,这将有利于案件的审判,有利于司法公正。
4、人民陪审员要有较好的业务素质,扎实的专业学识。这是变更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重要前提。只有具备确定的法学专业学识,对实体法与程序法有确定的了解和掌管,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入的研究。才能使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人民陪审员务必要求通过择优选举,不能吸收那些毫无专业素质的人民陪审员。同时,人民陪审员也务必努力学****各种先进的理论和业务技能,借鉴好的审判阅历。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相符合的。在对要求提高审判人员专业素质的呼声里,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素养也是形势所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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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有关制度、立法。
1、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其内容是规定国家根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根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重要内容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根本权利,还是作为一项根本的司法制度,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公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对1982年宪法举行的3次修正中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员制度。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抉择》对人民陪审员只是作了粗线条的规定,也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根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创办为根本纲领的形势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却从宪法原那么下降为根本法的原那么,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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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模糊。《抉择》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举行。且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加入合议庭审判。但《抉择》的这些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抉择》中并未规定什么案件务必由陪审员参与审理。这就导致实践中那些案件由陪审员参审不好掌管,而实践当中往往是将该项制度置于“可有可无”的境地,甚至法院将人民陪审员作为一种审判气力缺乏时的补充,更有甚者将其作为一种廉价的“劳动力”,得不到起码的重视。而“社会影响较大”也不轻易切实理解和把握。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是当事人可以要求也可以放弃的一种法定权利,还是法院的权利没有明确。在实践中也没有相关的诉讼程序加以养护,如在开庭通知当中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陪审员加入审理的权利,有好多当事人实际上也不知道还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加入审理的权利,这是一种立法程序上的缺失。假设符合陪审条件案件的当事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