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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解雇与经济补偿
裁员解雇与经济补偿
2002年6月,章宏与一家企业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担当销售部经理,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市内交通补贴500元、国家各类补
裁员解雇与经济补偿
裁员解雇与经济补偿
2002年6月,章宏与一家企业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担当销售部经理,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市内交通补贴500元、国家各类补贴计200元、职务津贴300元、服务费800元。章宏每月应得工资计6800元,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税收,实际每月所得5000余元。
除了上述的工资、补贴等外,公司员工还可以享受下面的津贴和福利:每年冬、夏两季在12月和6月各发放防寒津贴和高温津贴1010元;销售经理依据所负责地区的销售业绩可享受提成奖金,提成奖金按季度考核发放;章宏可享受的手机通讯费补贴每月800元;公司还每月向他支付住房补贴1010元,由其自行在外借房住宿。
章宏工作半年来销售业绩始终不错,每季度的提成奖金均在2万元以上。但由于电子产品市场竞争激烈,2003年起该公司的市场份额渐渐削减,他与公司负责其它地区的销售经理达成共识,都感到销售越来越难做是因为产品比较落后。2003年11月底,章宏慎重向总经理致信,具体分析了造成销售下降的缘由,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不料总经理看后,认为章宏在公司面临困难的时不但不仔细工作,反而找茬儿,破坏公司的内部团结,并当即要求人事部与章宏解除劳动合同。12月11日,人事部向章宏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称愿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人事部坚持只有写进劳动合同的'工资和津贴才是作为补偿金计算基数;而章宏认为提成奖金、全部的津贴、住房补贴都是自己的收入来源,而且经济补偿金是应发工资的合计,而不应扣除税收和自己担当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双方各执己见终未达成一样,公司于12月30日向他送达了退工通知单。
2004年1月15日,章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计算了他在解除合同的前十二个月中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每月固定收入(工资及各类补贴、津贴)、提成奖金合计67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