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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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教育机构章程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学经费;审核学校〔或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或学院〕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或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或学院〕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或学院〕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或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或学院〕年度工作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学校〔或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或学院〕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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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或学院〕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六〕执行或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校〔或学院〕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或学院〕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其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学校〔或学院〕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代表学校〔或学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经济建立、社会开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方案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正确方案进展课程教学;在完成根底理论、根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说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校〔或学院〕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视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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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展学籍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学校〔或学院〕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积极开辟就业渠道,为学员提供就业指导和择优推荐,鼓励学员自主择业。
第七章 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向审批机关提出自行终止,并由学校〔或学院〕自行组织财务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二〕董事会决议停办的;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或学院〕自行终止应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有关条文进入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如因违反办学,被审批机关撤消办学许可证而终止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应承受有关管理机关主持的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或学院〕终止后的资产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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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终止获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30日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换届时进展,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修改后的学校〔或学院〕章程应在董事会通过的30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或学院〕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