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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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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2786321826 2022/7/31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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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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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促进其保值增值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分户账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金额 30% 的,应当及时续交。
代管部门应对建立单位或物业效劳企业代收代交未入账的维修资金进展清理与追缴,并建立明细账。
具体清理、追缴、补建及续筹方法由各市、县制定。
第九条 ?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所建住宅物业需配置电梯的,建立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 1%的比例标准交存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物业所在城市同期同类业主拥有商品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测算交存,设立维修资金专项分账,核算到栋,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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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未纳入所在城市代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出售公有住房单位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明细账,并承当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及保值增值等管理责任。已售公有住房单位拟将维修资金交由所在城市代管部门代管的,应对维修资金账目进展清理,未交的应负责追缴或补交。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可以设立维修资金统筹分账。统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物业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常使用以及受益人为全体业主或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
物业管理区域统筹维修资金由以下渠道筹集:
(一)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或共有设施经营所得收益的70%,但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维修资金增值(擎息)局部支付业主房屋分户账滚存剩余的资金; (三)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收的残值; (四)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提取的资金; (五)业主共同决定,以及其他应当计入的资金。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交存统一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一)可以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一次性表决同意,由业主委员会在任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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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以区分所有,按照维修涉及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区域或栋或单元为单位,经维修利害关系围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决定维修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对发生危及房屋平安情形需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动用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经代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现场确认,及时维修。
第十五条 代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规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应急维修工作流程,并建立健全质量监视、招标投标、预决算和审计制度,加强监管。
代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维修施工预决算、房屋鉴定、设施设备检测评估、招标、监理、审计以及房屋修缮、建筑防水等专业队伍备选目录,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供维修选用。
第十六条 应急单项维修费用在 5000 元以上的,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应急单项维修费用缺乏 5000 元的,可以经利害关系业主、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