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点击数: 141 录入时间:08-08-31 12:50:48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津科基[2003]120号 
 
 
 
关于印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必须有一支高水平的、年龄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固定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五十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实验室依托学科要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在读博、硕士研究生不少于20人。
    3、硬件建设:
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式使用。
    4、科研能力:
实验室近3年间承担的国家级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或省部级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科研项目不少于6项,或人均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科研经费不少于3万元/年。
实验室近3年间在期刊上发表论文45篇以上(一部科技专著视同为五篇论文,一项授权发明专利视同为3篇论文),并至少有一项成果获得省、部、市级科技二等及以上等级奖励。要有一定数量的论文被SCI、EI检索或被他人正面引用。
    5、运行管理:
实验室依托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建设学科,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的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6、支持与投入:
近三年来依托单位以不同方式投入实验室建设经费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的单位经局级主管部门同意推荐后,填报《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一式五份,加盖依托单位和局级部门的公章,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局级部门推荐的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实验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各实验室要进行汇报和答辩。
    3、通过专家评审的实验室,报领导小组审批。
    4、以市科委、市教委名义正式下达批复并授牌。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所需的资金由依托单位筹集,特别鼓励吸引企业及社会资金参与建设重点实验室。
第十三条 市科委、市教委和实验室主管部门可通过安排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建设等,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基础性和应用基础性研究项目,发挥该领域学科、技术和人才优势,开展多学科交叉前沿性研究,使该领域保持;
    2、组织或联合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力量,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3、为天津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提供技术原创性研究成果,获取知识产权;
    4、组织学术交流,及时传播国内外的科技动态,为天津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科技咨询建议;
    5、结合项目研究,吸引高素质的研究人员,为天津市的经济发展培养、引进、造就高层次的学术和科研带头人;
    6、实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软件等条件的开放,提高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