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出境旅游接待服务协议书
订立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组团社: (以下简称甲方)
地接社: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均系依照本国法律设立的旅行社,具有经营本协议项下相应旅游业务的合法资质。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招徕、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旅游接待服务事宜,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以直接面向市场招徕旅游者、与中国境内的其它组团社的同业合作等方式招徕旅游者,组织旅游活动;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旅游团队的旅游目的地的地方接待社,由乙方负责旅游团队(含散客旅游者)的接待(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的地方接待、下同)服务工作。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旅游者提供旅游接待服务的旅游线路产品为: 以“”(含周边地区)为旅游目的地的系列旅游线路产品;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上述常规旅游线路产品的旅游接待服务,但不当然包括单项旅游服务、单租车、自由行、自驾游等特殊旅游产品的接待服务。若甲乙双方就上述特殊旅游产品接待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的,除双方另有约定执行该约定外,执行本协议书的相关约定。
第三条甲乙双方进行该项业务合作时,甲方每组织一次旅游团队(或散客)委托乙方进行旅游接待服务,由甲乙双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另行确认接待服务中的具体事宜,该传真或电子邮件视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第四条甲乙双方按照下列方式和原则确定乙方提供的旅游接待服务的价格标准:
1、乙方就本协议书约定的系列旅游线路与产品对甲方的报价及最终结算价格应为最低优惠价,该最低优惠价应明显低于乙方所在地区其它旅行社对中国组团社的同类旅游线路产品报价,且低于同类地方旅游接待产品在合肥地区市场的最低价。乙方应当确保甲方宣传、推介该旅游线路产品在价格上具有竞争力。否则,乙方每违反该约定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15000元。若乙方违反该约定两次(含)以上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按照上述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以书面分项单列形式提供报价单,特殊项目标注清楚。
3、甲方委派的领队(全陪导游员)在旅游目的地即接待地发生的常规接待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权根据中国旅游市场的情况,自主确定对中国组团社和旅游者的报价。
第五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招徕、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旅游接待服务,按照下列约定处理甲方应付乙方的旅游款:
1、旅游团队旅游行程结束后,甲方应当适时将团队费用明细、旅游者对乙方地接服务质量的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给乙方。
2、旅游款的核算,由双方传真确认旅游团款(单团确认一次,每月核算一次),甲方依照本条第3项的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已经核算的旅游款。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收款凭证(发票),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收款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且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财务规则的要求。对因乙方所提供发票问题导致甲方税务风险和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
3、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之外,甲方按照本项约定向乙方支付旅游款:在旅游者出发前付清机票、火车票等大交通款项(若有),其余旅游款月为一个帐期,甲方应在帐期内付清其余旅游款。付款方式可用现金、转帐、电汇等方式汇入乙方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