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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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标识标注应具备的内容
1、产品标识的基本内容
(1)产品名称;
(2)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3)产品标准编号;
(4)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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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标识标注应具备的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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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标识标注应具备的内容
1、产品标识的基本内容
(1)产品名称;
(2)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3)产品标准编号;
(4)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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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标识标注应具备的内容
2、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应包括的内容
(1)生产许可证标记;
(2)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
(3)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4)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5)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6)认证标志;
(7)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
(8)产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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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装类商品标识应具备的内容
1、产品名称
2、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3、号型、规格
4、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5、洗涤方法
6、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7、产品质量等级
8、产品质量合格证
9、使用和储藏条件的注意事项
10、安全技术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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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名称
要求:
优先选用国家标准名称,如“男西服”、“男夹克”等;如标准无规定的,应选用不会引起误解的名称或俗名,如“休闲裤”、“牛仔裤”等;也可根据用途和特点进行命名,如“三重保暖内衣”。
如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应在同一部位上标注正常名称。如:标注“口子”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同时标注“饼干”;标注“雪碧”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同时标注“汽水” 。
商标名称不能替代产品名称,但可连用,如波司登羽绒服。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例如自行车,不能省略,简写成“车”
二、服装类商品标识应具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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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要求:
必须是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的厂名、厂址。进口商品可只标注产地,但是还须同时标注代理商在国内依法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应当用中文标注。标注时,应当具体、明确,易于查询,如:北京××厂,应该标注为“北京海淀区花园路××街××号”。仅标出生产者所在的省、市,而无具体的街牌、门号,不能表明生产者的具体地址,这是不规范的应当改正。(对于销售者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要求,不能指明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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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型、规格
要求:
按新号型标准标注服装的规格,我国的服装号型标准由GB/(2、3)-1997《服装号型男子(女子、儿童)》三个标准组成。不允许使用 “S、M、L、XL”等老号型规格,号型的标注应按人体的号和型标注,例如,男西服上衣,可按以下方式标注:170 /88 A (身高/ 净胸围A类体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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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要求:
使用标准的纤维名称,应符合推荐性纺织行业标准FZ/T0105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的规定,不得使用俗名、外来语等;如同件服装的不同部位的纤维成分不同,则应分别标注,例如:棉服的面料、填充料、里料依次为纯羊毛、100%涤纶、100粘纤,则正确的标注为面料:纯羊毛,填充料:100%涤纶,里料:100%粘纤。(羽绒服还应标明含绒量、充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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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洗涤方法
要求:
应依次标注水洗、氯漂、熨烫、干洗、水洗后的干燥等五大项目的操作方法,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洗涤指引。洗涤方法应采用标准图形符号表示,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文字说明。
洗涤五大项目应分别按以下规定标注:
●水洗:应表明能否水洗;如能水洗,应标明采用何种水洗方式(小心手洗或洗衣机洗)
●氯漂:应标明可否使用含氯漂白剂漂白。
●熨烫:应标明能否熨烫;如能熨烫,应标明熨烫的方式(直接熨烫、 垫布熨烫、蒸汽熨烫等)和熨烫温度。
●干洗:应标明能否干洗;如能干洗,应标明采用干洗剂的 类型。
●水洗后的干燥:应标明水洗后的干燥方式(悬挂晾干、阴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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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要求:
标明服装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向消费者明示服装的生产和质量遵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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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产品质量等级
要求:
标明服装按标准规定所属的等级,如优等品、一等品等。
8、产品质量合格证
要求:
产品应具备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