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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院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具体注册办法由各高校自行制定。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它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登记机关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相应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一)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
任的社团负责人;
(二)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高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一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成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四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登记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