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沈价审批[2008]92号
全市各供热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冬季采暖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供热价格由22元/平方米调整为2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元/平方米交费,差额部分由政府财政每月与供热企业结算。
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执行居民供热价格。
二、非居民供热价格由元/平方米调整为32元/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层高超过米的,每超高米以内(含米),加价10%;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价幅度。
车库、地下停车场的供热价格按非居民供热价格50%执行。
三、非居民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方式改为"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基本热价为16元/平方米(超高建筑物按规定加价),按建筑面积计收;计量热价为元/千瓦时(元/吉焦),按用热量计收。
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居民用户采用"两部制"热价。采暖费在开栓前先按面积计价方式预交(超高建筑物按规定加价),采暖期结束后,根据实际用热量按"两部制"热价核算费用,低于预交采暖费部分,由供热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