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程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标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变更行为, 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标准、廉洁高 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标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变更行为, 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标准、廉洁高 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方法 ?、?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方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方法 ?及国家投资建设工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 工程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的变更,是指政 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 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 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那么。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
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 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
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 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
式肢解工程,躲避招投标。
第五条 工程工程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
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 工程变更增
加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50 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 商定处理方案, 形成书面意
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 建设单位应在应
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存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 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 说明变更工程
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 初步核实
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
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 并由参与洽商各
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
设计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 “设计出图专用章〞
方为有效。 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 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
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 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
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
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
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审查 :
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 以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 万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