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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管理办法
小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车管理,保证工作用车,保障行车安全,提终驾驶员将行车记录交小车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章 油、材料及保养维修
第十三条 小车油、材料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购买发放,并分车建立帐户;小车在出车期间所购油、材料一律由带车人支付费用,经驾驶员签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签字,然后再呈领导审签核报。过路过桥费必须及时随同差旅费一并核报,短途行车产生的过路过桥费,必须交派车部门负责人在三天内核报。
第十四条 小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建立油耗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各类小车必须按规定坚持正常维护保养制度。
第十六条 各基层单位车辆维修,一律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管理,自行安排,年终分公司组织车况、费用评比,检查各类登记情况,兑现奖惩。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时,所修车辆的驾驶员必须跟班监督,凡更换零件单项金额达50元以上的,驾驶员必须将旧件交回车辆管理部门。
第四章 驾驶员
第十八条 各配属车辆的驾驶员由分公司统一安排,支公司(收购站)不得擅自雇用驾驶员。
第十九条 驾驶员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开“带病车”、“英雄车”,严禁酒后开车和开疲劳车。要经常学有关安全知识,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 驾驶员必须热爱本职,服从安排,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爱护车辆,经常保持所驾车辆整洁和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驾驶员非经小车管理部门或分(支)公司主要领导同意,不得将所驾车辆交由其他人员驾驶。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应当遵纪守法,保持廉洁,不得出私车,不得收受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礼品或回扣。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每年对车辆管理好,费用低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全年保持了安全行车的驾驶员,工作责任心强,经常保持车辆整洁和完好,并坚持保养维修所驾车辆,维修费用低的,分公司每年给予单独奖励;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属全部责任的,驾驶员承担实际损失的40%,属主要责任的承担30%,属同等责任的承担20%,属次要责任的承担10%(所有赔偿均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和对方向我方赔偿,按单位实际经济损失计算)。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七条规定,擅自向分公司所辖市(区)外派车的,除扣发派车人当月计时月奖外,还应向派车人追收每公里1元钱的车辆磨损和油料费。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擅自出租或以出租为名未实际收取租金的,向有关责任人追收双倍的租金。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公司小车管理部门统一调度的,扣发所调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当月计时月奖,一年达四次以上不服从调度的,小车收回分公司。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驾驶员无派车单又无特殊情况擅自出车,按行车里程每公里3元钱计向驾驶员追收费用;驾驶员报销出车差旅费时,不附《派车单》,财务应拒绝报销。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车辆管理部门不作派车记录,驾驶员不作行车记录,扣发当事人一个月综合奖和计时月奖。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驾驶员不按要求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