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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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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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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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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
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2020年6月18日发布 自2020年6月1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质量负责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且应满足新区相关要求,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条件,并对承担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监理合同等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单位对检测、监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应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新区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对产品质量负责。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结构性材料、重要功能性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合格后,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供应单位名称、材料技术指标、采购单位和采购数量等信息。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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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
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还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由建设单位收集,竣工后与工程资料一并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生产质量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装配式预制构件的生产实行监理驻厂监造制度。
第三章 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由建设单位收集,竣工后与工程资料一并交档案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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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并对由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全过程咨询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的工程,建筑师依据合同对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全生命周期(或部分阶段)提供的设计咨询管理服务履行相应工作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因设计缺陷造成的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由设计单位及建筑师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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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从事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并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一节 建设前期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发包,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的施工单位。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全过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工程总承包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咨询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分包合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按照规定上传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智能监管系统;建设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结构形式、使用功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依法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将相关合同重新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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