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信部电[2005]501 号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
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各IP 地址备案单位、各域名注册服务机
构:
为切实加强互联网站管理工作,规范、细化互联网行业管理流程,
促进我国互联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我部
制定了《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在执行
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电信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建立互联网站管理工作
长效机制,规范、细化互联网行业内部管理流程,不断提高互联网信
息服务提供者(ICP)、互联网IP 地址、互联网络域名等网站管理基
础信息数据库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
法》、《互联网 IP 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谁运营谁
负责”、“谁接入谁负责”的要求,辅以相应的技术手段,做到政府
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互联网站管理有关数据使用和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信
息产业部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涉及的主体有: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
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
供者(以下简称“接入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
称“网站主办者”)、IP 地址备案单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
注册服务机构等。
接入服务提供者是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
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的统称。
IP 地址备案单位是指直接从亚太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具有IP 地
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 地址的单位和具有分配IP 地址供其它单
位或个人使用行为的单位。
第二章相关主体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对全国 ICP、IP 地址及域名信息备案管理工
作及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协调。
(一)根据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二)指导、检查、督促省通信管理局开展互联网站管理工作。
(三)了解掌握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组织研究解
决。
(四)组织开展“信息产业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
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的优化、完善等工作。
(五)负责对跨地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CP 备案信息
进行录入、审核。
(六)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相关IP 地址备案单位的备案工作进
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定期通报备案工作进展情况和及时通报未备案网站、备案
信息真实性等备案信息的相关情况。
(八)协调部级前置审批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公益性互联
网站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开展互联网站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ICP 、IP 地址信息备案
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监管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对网站进行年
度审核等工作。
(一) 依法对 ICP 备案信息进行日常审核工作。
(二) 指导监督本行政区接入提供者、网站主办者、IP 地址备
案单位的 ICP 和 IP 地址信息备案工作;加强对其制度建立、机构设
置、数据库系统建设等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 依法采用多种手段切实加强对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的监管,
将接入提供者对互联网站的管理情况纳入其经营许可证年检、行风评
议等考核工作中。
(四) 依法做好接入提供者、IP 地址备案单位、网站主办者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 负责本行政区互联网站年度审核工作。
(六) 负责对本行政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CP 备案信
息进行录入、审核。
(七) 协同本行政区前置审批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等相关部
门开展互联网站管理工作。
(八)积极支持引导互联网协会、通信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配合
做好网站管理工作。
(九)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
箱等举报方式,广泛听取并认真查处社会各界对网站未经备案擅自提
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不真实、接入提供者违规提供接入服务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接入提供者是为网站主办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主
体。接入提供者应当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的要
求,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对所接入互联网站的管理。
(一